美国-新西兰所得税条约
所得税法 & 所得税协定(DTA)
美国和新西兰政府之间生效的所得税条约凌驾于收入之上 税法 每个国家的. 它以经合组织示范税收条约为基础,并在2011年进行了更新.
条约的目标
该条约有几个目标,最主要的是免除双重征税. 为促进这一目标,两个国内立法机构, 新西兰所得税法和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均提及该条约.
该条约只适用于所得税,就美国而言,是联邦层面的所得税. 从美国的角度来看,一些州承认该条约,而另一些州则不承认.
注意,收益收入也包括在 税法 在条约中公布.
条约的术语往往含混不清,在解释时必须谨慎. 例如,“居民”一词被解释为“税务居民”. 类似的, “缔约国”一词被解释为“美国”或“新西兰”。, 而不是“美国的一个州”.
为了减少买便宜货的机会, 该条约包括必须满足的条款,以便利用条约下的利益. “利益限制”一节见第16条.
博狗bodog出版物经常提及该条约, 远远超过新西兰的声明. 类似的, 在包括纳税申报单在内的美国国税局提供的材料中,美国国税局对所主张的条约利益的披露要求非常明显.
这种披露要求的一个常见例子是根据第6114条或第7701(b)条规定的基于条约的回归职位披露表格8833,当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平局测试下宣布非另一个国家的居民时,就需要这样做.
决胜局测试
该条约由一系列条款组成. 可以说,税收协定中被引用最多的条款是第4条,即所谓的“平局测试”(tie-breaker test)。. 这条条款在双重居住的情况下被引用, 这是, 美国公民或居民同时也是新西兰居民.
采用决选原则的结果是只有一个国家, 成为与居民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个人是否有根据其纳税的首要权利 税法在美国,另一个国家将个人作为非居民征税. 例如, 临时搬到新西兰的美国公民可以与美国的税收居留权捆绑, 如果一个或多个分胜负测试的四肢是满足的.
个人在美国对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征税, 而在新西兰,收入来源仅限于新西兰, 为税务目的申报非居留权.
不调用这篇文章, 从技术上讲,双重居民在两个国家的全球收入都要缴纳所得税——除非根据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可以减免所得税, 通常是哪一种情况——在小于或等于条约规定的程度上.
对于新西兰居民,同时也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人,可以援引这一规则, 但不是美国公民. 这是因为美国政府保留了向其公民征税的权利,就像条约从未生效一样, 应用它的联邦 税法. 这就是所谓的“储蓄条款”,存在于美国加入的所有条约中. 就新西兰条约而言,节约条款载于第1条.
对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在内的美国常住外国人启用抢七规则, 虽然技术上是允许的, 可能不可取. 合法永久居民, 包括后来试图归化美国的绿卡持有者,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困难,他们是否在前一年为了税收目的放弃了他们的居留权rs.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极其谨慎地使用抢七规则.
永久性的机构
该条约第5条允许美国或新西兰对该国居民在另一国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该条约定义了“常设机构”. 它包括, 除此之外, 一个办公室, 管理场所, 以及有权力的人员, 以及习惯性地行使这种权力的人, 代表组织签订合同. 在扩大商业经营之前对这一领域规划不足,可能会导致对常设机构应占利润的意外所得税负债的不良结果, 触发方式很简单,比如让一名员工定期代表另一个国家的组织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选择正确的进入另一个国家的操作结构来避免. 通过在母国使用的同一实体经营,该实体将暴露在另一个国家不友好的税收环境中, 由于各国政府拒绝为本国组织而向外国组织作出让步.
被动收入,来自某些来源和职业的收入
税收协定降低了在某些情况下对一国居民从另一国获得的被动收入征收的税率. 被动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和版税.
该条约规定对某些类别的职业和收入征税,包括:
- 艺术家
- 老师
- 运动员
- 学生
- 养老金
- 就业收入
- 自雇收入
- 不动产
- 航运和运输.
信息交换
该条约还允许美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交换信息, 确保完全符合 税法 在每个国家.


社会保障
目前,美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议(或全面协议).
1983年的条约被2010年11月12日生效的新条约所取代. 这些变化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但降低预扣税税率以外的条款除外, 在新西兰. 这些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生效.
请参阅1982年协定的第二项议定书.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阅读我们2010年11月关于该条约的文章.